为规范金华市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金华市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固定资产和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条 投资资产是指基金会依法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第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相
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基金会暂不使用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严格执行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操作才能完成支付业务。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四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1)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2)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3)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4)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5)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三)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三)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学校规定及时处理;
(五)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处置基金会资产时,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基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计划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置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